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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生各项政策

来源:陈音竹 时间:2022-04-03 作者: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 浏览量:
普通高校毕业生各项政策



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公告

一、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主要优惠政策

1.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 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 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

4.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可以拿出一定数 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高校毕业 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高校毕业生,以及招聘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 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 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

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本科、高职(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 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所属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 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三、基层就业户口档案政策

7.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就业单位,在工作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 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中央基层就业项目简介

8.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主要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五、中央基层就业项目优惠政策

9.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 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10.事业单位招聘优惠:各省(区、市)县乡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拿出一定数量或 比例的岗位,对“三支一扶”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考察中的权重, 聘用后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对“三支一扶”等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11.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专科) 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12.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中央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3.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14.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 2 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 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15.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

一、税收优惠政策

1.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可按规定在 3 年内以每 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最高可上浮 20%,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况确定)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

2.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政策;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对其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3.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 20 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 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总额的 10%。对 10 万元及以下贷款、 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 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 300 万元,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4.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 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三、资金扶持政策

5.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 2 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 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6.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 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 补贴。

7.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 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8.享受培训补贴:对大学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工商登记政策

9.简化注册登记手续:创办企业,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 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多证合一”。

五、户籍政策

10.取消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 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

六、创业服务政策

11.免费创业服务: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

12.技术创新服务: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 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

13.创业场地服务: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政府投资开发 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 30% 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 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14.创业保障政策: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毕业 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七、学籍管理政策

15.折算学分: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自 主创业等情况折算成学分。

16.弹性学制: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可放宽学生修业年限,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公告

一、优先征集政策

1.大学生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大学生参加体检开辟绿色通道。高校新生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应征,也可在入学 前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

2. 报名网址:https://www.gfbzb.gov.cn/

3. 报名时间:

上半年

男兵:上年 12 月 1 日至当年 2 月 10 日

女兵:当年 1 月 1 日至当年 2 月 10 日

下半年

男兵:上年 12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10 日

女兵:当年 7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10 日

二、学费资助及优待政策

4.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 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5.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三、升学优惠政策

6.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约 8000 人,并向“双 一流”建设高校倾斜。

7.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8.在完成本科学业后 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 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 2022 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四、复学政策

10.高校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 2 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11.经学校同意,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12.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等课程,可直接获得学分。

五、在部队选拔培养政策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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