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年龄以有效期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上标注的出生年月日为准,具体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其中,30周岁及以下指1993年1月4日以后出生;35周岁及以下指1988年1月4日以后出生;40周岁及以下指1983年1月4日以后出生;45周岁及以下指1978年1月4日以后出生;50周岁及以下指1973年1月4日以后出生。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须在2023年8月31日(含)前取得。
以具体岗位设置条件为准。同学科中职教师资格证与高中教师资格证相互通用。
以具体岗位设置条件为准。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报,本次招聘专业设置参照《教育部现行专业目录》。
近三年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指2023届高校毕业生和2021年、2022年毕业且尚未入编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具备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学位、其他资格条件(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工作经历计算截至2024年1月4日(含)前,须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及与之相匹配的社保缴费明细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及与之相匹配的工资发放流水明细清单(银行提供的)。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考招聘纪律规定行为,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5.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服务期自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截至2024年1月4日,按足年足月计算);
6.衡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7.有吸毒史的人员;
8.患有精神疾病史的人员;
9.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10.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